2012年3月24日 星期六

房屋稅

課稅對象
【房屋】
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可以用來居住、工作或營業。
【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指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 
注意 建築物陽台、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牆心2.0 公尺,或樓房雨遮、花臺突出超過1.0 公尺者,應計入建築面積。
使用中的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繳納期限:
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 2 日加徵本稅 1% 滯納金,最高以15%為限。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 個月者不計。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房屋現值×稅率
房屋現值的認定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後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書後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評定標準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稅率
1.住家用:
(1)住家用:1.2%~2%
(2)自住:1.2%→徵收率1.2%
2.非住家用
(1)營業用:3%~5%→徵收率3%
(2)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1.5%~2.5%→徵收率1.5%或2%
徵收率各縣市如有調整,依其調整徵收率課徵。 
桃園縣及宜蘭縣之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徵收率為 2%,人民團體為1.5%。 
新竹縣、屏東縣、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非住家非營業用徵收率為 1.5%。 
臺北市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而改變用途者,住家用徵收率 2%,營業用為 5%,非住家非營業用為 2.5%。 


資料來源:
http://ehi.cpami.gov.tw/Net/Wiki/%E6%88%BF%E5%B1%8B%E7%A8%85.as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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