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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 星期六

新莊北知識園區首標售 最高溢價11%賣出

2016年07月07日12:43    
新北市地政局今標售新莊北側知識產業園區19筆土地及台北港特定區12筆土地,開標現場吸引近百人參加,其中,新莊北側知識產業園區獲7標封投標,共標脫5筆土地,但台北港特定區此次未獲標單。
新莊北側知識產業園區位五工路兩旁、新北大道以北,此次第一次標售,標脫率達26.32%,溢價最高的一筆土地為新莊新知段0040地號,面積453.75坪,得標單價每坪92.9萬元,溢價率11%,由先鋒材料一標獨得。另外,新莊區新知段0081地號及新莊區新知段0082地號皆獲2封標單,面積分別為984坪、310.48坪,標脫單價每坪89.9萬元、98萬元,由科定企業及先鋒高分子標得。
新北市地政局區段徵收科科長王耀聰表示,此次標出的土地使用分區除1筆自然人投標為住宅區外,其餘皆為產專區,由於可結合北側的新北產業園區的發展,自然吸引到許多業者眼光,未來可規劃擴廠或設立新據點,開標前的詢問度就很高,預估下半年有機會再招標。
全國不動產五股成泰加盟店店長邱祚斌指出,順利標脫的土地均屬角地,只有一塊標脫土地是在商業區旁,且全擁有交通優勢,且包含台64線快速道路、機場捷運A3站以及環狀線,代表捷運話題仍深具吸引力,此次標售的結果對於市場也頗有試水溫的意味。
台北港特定區第3次辦理標售,此次12筆土地通通流標,王耀聰認為台北港目前有一些大型的投資跟開發,還需要一段時間才會成熟,這可能是影響到這次投標民眾的意願,因為還有12筆地,包括2筆比較大型的商業區,會再參考當地的業者一些意見,再配合市場做調整。(陳世峰/台北報導)

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爭取12年 新莊國家電影中心終於與中央完成簽約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2016-09-09 17:02

新北市歷時12年克服、爭取的國家電影中心,9日終於舉行簽約儀式,新北市長朱立倫及文化部長鄭麗君出席簽署合作契約,共同宣佈在新莊副都心合作興建國家電影中心,資深導演李行、小野、黃建業等電影人士亦受邀出席見證。
新北市長朱立倫強調,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早已成立國家級的電影推廣機構,專門負責本國電影文物資產的蒐集、維護、研究、教育、推廣等工作,也是與他國進行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台灣一直以來整體經費、人力相對不足,更缺乏國家級電影中心應有的硬體空間與設備。
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國家電影中心的硬體館舍籌建研議10餘年,歷經多年努力,終於正式啟動。感謝新北市願意一起為臺灣電影付出,並期待能透過雙方所建立的合作與推動機制,強化國家電影中心功能空間,發揮電影藝術文化的策劃、教育、推廣、交流與籌辦影展等基礎任務。
鄭麗君指出,國家電影中心是政府推動我國電影資產典藏的最佳夥伴機構,文化部除了協助電影中心解決目前行政空間的硬體問題,也正積極協調合宜用地建置片庫,同時將加速研議組織法制化,推動國家電影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以聚集更多的資源與能量進行國家電影文化的承續與推進。
朱立倫表示,民國93年當時的行政院新聞局及台北縣政府提出合作籌建電影中心的構想,由縣府提供新莊副都心約2.7公頃的土地供中央規劃興建使用,期間無論是園區用地取得、都市計畫調整、經費籌編等事項,新北市與中央都積極努力克服。
朱立倫指出,為了興建符合電影人需求,並具備前瞻性的電影中心場館,新北市政府過去幾年陸續拜會了30多位包括電影導演、製片、建築、經營管理等各方專業人士,國際大導演侯孝賢、李安等人都是請益對象。
李安導演表示,國家電影中心應該是「電影的家」,新北市政府不但要打造電影的家,更要讓電影中心也成為愛電影人的家,讓影人、影癡在這個「家」相互交流、分享,自然形成重要的電影聚落。
新北市政府指出,新莊副都心是國際機場進入台灣的主要門戶之一,未來隨著捷運機場線、捷運環狀線通車,連結桃園、松山兩大國際機場,成為北台灣交通連結的重要節點,深具發展為世界華語電影中心匯流地的潛力。該硬體工程由新北市政府出資興建,文化部則負責內裝及營運費用,預計109年完工,移撥文化部經營管理。

2016年9月2日 星期五

自用住宅土地好康報您知

節稅秘笈

自用住宅土地好康報您知
地價稅一般稅率是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稅負相差非常多,如何適用2‰的優惠稅率,就讓我們在這裏為您一一說清楚、講明白。
符合條件
提出申請
如果您的土地原來是適用一般稅率,記得要在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如果超過期限,就只能從下一個年度開始適用。若已核定而用途沒有改變,以後可以不必再申請。
辦竣戶籍登記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最基本的條件是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您曾在9月22日以前將戶籍遷出又遷回,就必須再重新申請。
沒有出租或營業
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如果房子有部分作營業使用,仍可以申請部分自用,也就是營業部分按一般稅率課稅,符合自用住宅條件部分按優惠稅率課稅。
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地上房屋必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面積限制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也就是說符合自用住宅的都市土地面積最多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最多約211.75坪。
一處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只限一處。
節稅偏方
如何突破「一處」
稅法雖規定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的自用住宅只能一處,但如果您擁有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時,則可一處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第二、三……處如成年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其中1人辦竣戶籍登記,在其他條件都符合的情形下,您還是可以不受一處的限制,全部可以適用優惠稅率。
選擇最有利的一處
家裏人口簡單,沒有辦法同時在多處設立戶籍,那就要選擇在總地價最高的那一處設立戶籍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稅,節稅效果最大。
自益信託土地也可以適用
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雖然納稅人名義已為受託人,您還是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核課。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6年7月25日 星期一

房仲允買家防水保固 賣家要分擔? 

2016/07/26

讀者邵小姐問:
5年前我向建設公司購買一間餘屋,期間未正式居住,僅每週去打掃1次,去年10月底委託仲介售出。但前幾天仲介來電表示,現任屋主聽到管委會提及,建商未在浴室施作防水層,現任屋主希望加做防水工程,由我和仲介分攤費用,但我之前都沒發現漏水,而房仲自己提供買家保固,現在要我分擔修繕,合理嗎?
 

律師嚴奇均答:
依《民法》規定,原則上,賣家必須擔保房屋出售給買家的時候,房屋沒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如果有這種情形,買家可以要求賣家減少買賣價金或訴請賠償,甚至主張解除買賣契約。
那什麼是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呢?若房屋在出售當時就有會漏水的問題,通常就會被認為屬於減少其價值的瑕疵,畢竟依社會經驗,房屋若會漏水,價格自然會降低。而且這種賣家的瑕疵擔保責任,原則上不會因為賣家主觀上知悉與否而有不同。所以,不論仲介是否提供買家保固,讀者都應負責。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及法律秩序的安定,《民法》設有消滅時效的規定,如果在交屋後5年才漏水,或買家通知賣家有漏水情形後6個月內沒有行使相關權利者,賣家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倘使該屋出售時並無漏水瑕疵,但施作防水工程有其必要性,基於完全給付,賣家恐有義務分擔施作費用。
(許淑惠/採訪整理)

分享自蘋果: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726/915123/

2016年5月23日 星期一

租屋新規…押金最多2個月 房東不能拒房客遷入戶籍

房價居高不下,不少人只能選擇租屋,但惡房東、租霸房客的租屋消費糾紛時有所聞,消保處今天表示,針對擔保金返還金額、房屋修繕等過去常見的房屋租賃爭議,已審議通過「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二個月內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未來若有違約情形者,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
消保處上午公布「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已簽定的租賃契約若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屆時仍將視為「無效條款」,他建議房東、房客近期可重新簽約,避免後續困擾。
陳星宏並指出,此次修正重點包括:房東所收的擔保金(押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租。此外,也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的單價(例如:每度_元),及相關費用,並可以勾選方式明定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
相關新規定還有:主要負責修繕人為房東,但是損壞可歸責於房客所造成時,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以及違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同時也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以及「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的內容或文字。
消保處並提醒房客,若租約兩頁以上,宜蓋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可使用拍照、錄音等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以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以免舉證困難。

第56條之1(罰鍰)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016年3月15日 星期二

新莊土壤液化圖-附連結

土壤液化至20160314公佈
未來房地產資訊越公開透明,越有利於消費者做判斷

http://www.moeacgs.gov.tw/2016.htm

土壤液化連結如上


新莊土壤液化圖


附上簡易自主檢查表

建議購買90年後蓋的房子,雖然88年921地震後公告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
但有些建案雖然是921後蓋,卻有可能是用921前的舊執照蓋房子
買賣房屋歡迎來電
中信新莊中原店營2部經理林家民0921-801-827

2015年10月25日 星期日

租屋定型化契約 不得限制報稅

華視 – 2015年10月21日 上午5:00
為了遏止惡房東,內政部草擬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當中明定,房東不得限制房客報稅,而且應該由房東負擔的稅,如果在合約期間因政策調高也不能轉嫁到房客身上,最快年底上路,草案雖然只規範企業經營者,但像是惡房東張淑晶、投資客劉媽媽這樣的職業房東,也必須受到規範乖乖繳稅。
惡房東張淑晶,面對鏡頭哭得聲淚俱下,實際上卻利用合約欺騙,動不動就告房客,這樣的惡質職業房東,內政部打算用嚴格的合約約束她!內政部地政司,草擬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明定房東不得限制房客報稅,應該由房東負擔的稅,如果在合約期間因為政策而調高,也不能轉嫁給房客,其實一般人租房子也都會被房東問會不會報稅。
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要報稅,房租當然高一點,跟扣除的稅費相比,當然還是減房租比較划算,但是這個草案只規範企業經營者,像張淑晶、劉媽媽等職業房東,查核後才會受到規範。新法希望讓企業房東、職業房東如實繳稅,最快年底上路,否則按次處罰,最高罰鍰50萬元。 

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

避免賣房遭奢侈稅錯殺 財政部頒解釋令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015年10月18日電)
「房地合一」新稅制明年上路,不動產特銷稅(奢侈稅)同步停徵,但為避免仍有民眾遭錯殺,財政部日前新增列12種非短期投機的房產交易,可免徵奢侈稅。
配合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明年實施,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將同步停徵,出售持有2年內的房地課以重稅,將改由房地合一新制取代。而財政部本次核定公布的12種非屬投機交易態樣,適用免課特銷稅時點,可回溯至今 (2015) 年1月9日後,並適用至今年不動產特銷稅落日為止。
財政部表示,本次增列12種非短期投機的房產交易,以直系親屬間的不動產交換、以地上權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等態樣為主。官員指出,不動產奢侈稅雖於年底落日,但此段時間的不動產交易,財政部仍應給予明確解釋,才能供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做徵免稅捐依據。
此次財政部所公布的12種非屬短期投機交易態樣如下:
一、 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的不動產,且該贈與人是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
二、 直系親屬間交換不動產,且交換後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均超過2年。
三、 所有權人銷售因繼承信託利益請求權而取得的不動產。
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具保護令的所有權人,為躲避施暴者,銷售其名下僅有1戶且確供自住使用的房產。
五、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2年的房產,併同銷售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
六、 所有權人為興建慈善事業使用之房舍所購買的土地,已取具建造執照,但因通行權糾紛無法動工,且經調解無效果而銷售該土地。
七、 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鄰居占用供車輛出入等非建築使用部分土地與該占有人,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
八、 所有權人購入房產後,始知該房屋之氯離子或輻射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契約未成立,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該房產。
九、 債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取得債務人持分的房地,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且以相當於原承受價格銷售與其他共有人。
十、 所有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不動產並繳清差額價金,因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致2年後始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訂約銷售該不動產。
十一、 扶養義務人為履行其扶養義務依法院和解移轉持有已逾2年之不動產與受讓人,受讓人亦依和解內容銷售該不動產者。
十二、 所有權人以持有逾2年之自住房屋及地上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取得未達1戶的持分房地,並與營業人併同銷售的房地。

2015年10月1日 星期四

房價就算回到1997年,買不起的一樣買不起!!

千金難買早知道
買房不就是選擇自己合適的地段,能負擔的房價(貸),就好了!
大亨找到1997年的房貸利率新聞,如圖
時光就算回到1997年,當初的利率是8.55%
以當時400萬的房價和現今1000萬的房價做比較的話
400萬的房價全貸,利率8.55%
20年的房貸平均每月繳款約34840元
目前1000萬的房價貸款成數為7~8成
分別以700萬和800萬的20年房貸,並以2%計算
700萬每月繳款約35412元
800萬每月繳款約40471元
我相信,當初就算沒有第一桶金,房子又可以讓我們全貸,買不起的人依然是買不起!!
如果您是有能力買房的人,何必聽信那些買不起房人的話呢?何必和他們隨之起舞呢?
沒有任何人可以決定市場!也沒有辦法預測市場,何必聽信那些喊了空頭N年,一直押閒家的學者跟名嘴的話呢?他們在這N年裡嘴上一直喊空頭,也是買了房自住啊,何況他們也不會以他們嘴上的房價來賣屋呢!!
人生是自己的,選擇權是在自己身上,就看你要選擇要當有房一族還是永遠當個無殼蝸牛?
現在的房地產資訊走向公開透明,選擇好的條件,自己喜歡、負擔的起、而且有需要,建議您那就買了吧!!
買房自住,長期來看都是贏家,能當贏家就別選擇當抱怨家!!

2015年7月26日 星期日

2015/8月 房價走勢到底如何跌?可不可以買?

最近好多朋友都在問我:
「現在房價真的在跌了嗎?」
「那要什麼時候才能進場呢?」

的確,現在新聞都在報導房價下修、甚至未來會崩盤,普遍民眾一定會想說,再等等好了!

「那…到底要等到什麼時候呢?」

首先,要教大家看懂何謂房價在跌?以新北市新莊區為例:
新莊頭前重劃區一開始的推案大約是單坪3字頭至40萬在賣(這個價格已經是建商當初評估過有獲利的期望價),由於市場熱度,這幾年建商順勢一路往上喊到單坪60萬以上,以這幾年的走勢來看,當然就有人買在單坪3x萬,也有人買在單坪5x萬,由於今年的市場慢慢從顏總顏炳立講的群魔亂舞,要回歸基本面了,新莊頭前重劃區也從上看60萬,回歸到現在的4550萬,總價3000萬以上的某些建案,甚至可以談到4字頭,各位朋友判斷一下,這樣的房價算是有跌?還是沒跌呢?

市場已經回歸到基本面,自住客已經成為房市的主流,以新莊1000萬以下為例,家民手頭上還是有一堆客戶和朋友找不到好的房子可買,還是處在「求過於供」,屋主依然很堅持,特別是這幾個月市場成交案件,1000萬以內行情根本沒什麼變動,甚至低總價的500~800萬,還是都有創新高的行情出現,說房價跌?那跌在哪呢?

「現在房價高低總價兩樣情」

如果各位朋友的預算,在該區域算是較中低價位的,家民建議各位,還是趁今年買房,未來不會被課徵房地合一稅,看到喜歡的就能進場,當然前提是不用特別去追價囉!除非這間房子真的很喜歡。

如果購屋預算在該區域是高總價的朋友,的確高總價的房價已經在鬆動,不過鬆動價本來就是故意開高價要給『有錢人買』的價錢,自住型的客戶,不妨趁這一波,某些建商求現金入袋,可以大膽出價,如果有幸遇到某些業者,已經願意給我們早期推案的購買價了,價格已經比上一波買的住戶相對便宜了,此時不出手,更待何時?


好的時機點有人買房子還是會賠錢
時機不好也是有人買房子賺錢
買房為何自住沒差?
您只要選對產品,符合自己的預算,負擔的起
反正都要繳租金,何不繳房貸?

買房建議找專業的仲介為您評估該區域、社區的優勢,還有房價的評比,只要有耐心,一定能挑出CP值高的不動產,如果您挑選的區域是像新莊一樣,擁有重大建設、交通、就業機會、文化產業,這時更該好好挑選,因為時機是不等人的。



2015年7月12日 星期日

颱風簡訊通知房仲上班 不到「須請假」惹怨

記者  蔡明勳  高嘉甫  /台北  報導 
2015/07/11 13:42 (更新時間:2015/07/11 16:02)
中颱昌鴻掠過北台灣,帶來不小雨勢,為了避免意外發生,台北市停班停課,但卻有房仲員工抱怨,公司當天上午突然傳簡訊,要求員工下午必須上班,連鎖餐飲旗下企業,同樣有員工不滿,必須冒著風雨出門,對此,兩家公司解釋,只要員工所在地或上班經過地點風雨太大,可不用出勤,沒有強迫,但依規定不會支薪。
昌鴻來襲,台北市午後風雨明顯增強,避免意外發生,9日晚間就宣布10日停班停課,沒想到卻有房仲業者,颱風天上午臨時通知員工要上班。
房仲員工:「昨天我們都有來,還是ok,因為雨也不是很大。」
房仲員工投訴總公司,10日上午10點多,突然發簡訊,要求大台北地區分店,下午恢復上班,否則得要另行請假。房仲員工:「人家的房子交給我們,這麼多錢,上千萬、上億,我們沒有幫他照顧好,我們也要負責任。」
第一線員工低調緩頰,總公司則表示,房仲屬於服務業,客戶物件還是需要提供相關服務,如果同仁所在地點風雨太大就不強迫,但薪資不計,不扣全勤獎金,也不列入事假天數計算。
記者高嘉甫:「王品集團也有員工投訴,明明放了颱風假,旗下相關企業卻都得上班,抱怨公司不顧他們的生命安全。」
號稱幸福企業,卻得冒著風雨出門上班,引發員工不滿,王品回應,旗下公司人力調配,會視當天風雨情況,依照員工意願協調,不會強迫,並且提供交通津貼。
根據勞動部相關規定,只要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轄區停止上班可以不出勤,僱主也可以不發當日薪資,但不能視為曠職,或強迫請假、扣全勤獎金,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颱風天勞工上班,注意安全之外,也得留意一下自身權利。

2015年6月6日 星期六

房地合一三讀 房市6現象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6日電)

房地產最重大的房地合一稅終於三讀通過,不確定因素消失,房市交易量可望回神。房仲研判市場不會因此出現拋售潮,且未來房市會出現6種現象。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受惠於明年元旦起實施的日出條款,現任大多數的屋主未來售屋只要持有超過兩年,都不會因為房地合一稅而多繳稅金。

信義房屋認為,房地合一稅新制,未來市場可能會出現6個現象。

1、適用自住課稅所得在新台幣400萬元以內免稅的民眾可能出現在2022年(6年一次400萬元以下免稅)。

2、由於房地合一稅對自住民眾短期交易沒有優惠,因此過去用人頭刻意規避奢侈稅的狀況將明顯減少。

3、約1、2年前購買預售屋,但登記買賣移轉的時間若在新制上路後,則交屋後再出售就得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4、近年熱絡的贈與行為,多利用公告價格與市價的差距節稅,日後若受贈者出售,並以房地合一實價申報時,將產生可觀的資本利得,抵消了贈與行為的節稅效益,因此今年下半年贈與或親等間買賣的案件勢必增加。

5、房地合一和舊制的申報制度相比,最大差異在於依舊制出售土地免資本利得稅,未來長期房價有上漲空間,又在新制上路前購買,並持有超過2年時間,未來再出售均適用舊制,相對划算。

6、台北市的高級住宅可能新制較舊制划算,主要是高級住宅的房屋評定現值高,加上併入個人所得後可能會適用40%或45%的稅率,因此在新制實施後再買,並持有超過兩年出售房屋,課20%或15%稅率反而划算。

信義房屋指出,對於前兩年購買預售案的民眾,可能會希望建商可以趕在房地合一上路前移轉登記,達到省稅效果,現階段還在市場上購屋的民眾,若認為未來長期房價仍有上漲機會,也會趕在新制上路前購屋。
1040606

2015年6月4日 星期四

房地合一稅過了! 明年元旦上路-20150605

2015-06-05 12:00:13 經濟日報 記者楊美玲、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建立房地合一稅制,稅率分4級,最高45%,民國105年上路,對短期炒房者課重稅。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持有1年以下出售課稅率45%;持有1年以上2年以下稅率35%;持有超過2年到10年以下為20%;持有超過10年為15%。
自用住宅交易所得優惠部分,自住免稅額訂為新台幣400萬元,扣除免稅額後,按10%稅率課徵。明年元旦配合房地合一稅上路,將停止課徵銷售房屋、土地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房地合一稅通過 財長:有三助力
房地合一稅制今日三讀通過,明年元旦上路,奢侈稅也將同步退場,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房地合一稅制能在短短兩周內三讀通過,乃天助、自助和人助,這是一個跨時代的稅制改革。」財政部初估首年會被課徵到的件數不到8500件,稅收約42多億元,將會用於長照和住宅政策,以落實居住正義及改善貧富差距。
張盛和表示,房地合一稅制能順利三讀通過,可說是行政立法與朝野合作的最佳典範,同時也有三助力,首先是自助,為財政部全體同仁上下齊心努力一年;其次是人助,他感謝黨團立院、行政院長毛治國以及社運團體等各方的支持;最後是天助,剛好長照也通過,須要財源挹注,讓房地合一稅制從5月21日送至行政院,至今短短兩周就順利三讀通過。
張盛和分析,房地合一稅能在短時間三讀通過的重要決策,包括日出條款不回溯,讓外界反彈聲浪小,而且影響不大,以及奢侈稅退場,有助於健全房市。他說,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不確定因素消除,除了可健全房市外,也有助於金融穩定。
根據財政部初估,房地合一稅制實施第一年,課稅件數為8495件,稅收42.24億元;第二年課稅件數達1萬9816件,稅收85.54億元;第五年課稅件數有4萬8432件,稅收達174.39億元;第十年課稅件數則超過10萬件,稅收可達278.7億元。
張盛和表示,房地合一稅制三讀通過,為我國稅制重要的一步,同時也為居住正義跨一大步,讓國家稅制更健全,而房地合一稅收則會慢慢增加,首年稅收雖未達50億元,但會逐年提高,到第五年則可超過174億元,將可成為長照的穩定財源,並且還可用於租金補貼等住宅政策。他說,房地合一主要是針對非自用不動產所得課稅,有能力的人多付一些稅以支持長照保險是合理的。

想了解房地合一稅,對房地產未來有何影響?該買房?還是該賣房?未來趨勢如何?歡迎來電:0921801827或E-mail:chiaoxx@gmail.com免費諮詢

2015年6月1日 星期一

拋售潮來了!新莊副都心屋主賠售也要逃

擁有國家級建設的城市現在絕對是先蹲後跳,想買便宜趁現在,現在進場已經比之前買的住戶還要超值~
~新莊、板橋為新北市雙軸城市~
新莊擁有三條捷運線:環狀線、新莊線、國際機場線(新北站可預辦登機中山高、汐五高、五楊高、特一線、特二線、台一線,副都心捷運站媲美大直美麗華(典華會館、AU捷運商城、台灣電影文化中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另外藍天集團得標的國際創新園區(50樓摩天大樓)、佳能集團總部皆會進駐,知識產業園區土地即將完工(預計五月),有那麼棒的規劃,房價僅新板特區的六折起(以新板特區成交單價80萬計算)
此時絕對是您最佳的進場時機,專營新莊重劃區,家民教您挑對好房!
092180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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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新北報導
市場已經在變化了!去年下旬、今年初新北市淡水、林口,甚至新竹竹北等「外圍區」,出現不少「平轉出售」案例,投資客先跑先贏,而大台北地區第一圈還沒感受到政府打房力道,
但隨著時間拉長、買氣凍結,現在新莊頭前、副都心也出現賠售逃命潮。 鐘擺效應已經啟動,新莊副都心、頭前重劃區也出現賠售潮。
 2011年中旬施行的奢侈稅,並沒有真正出現「逃命潮」,因為房價還在漲,但現今不少專家將2015年視為「起跌年」,
雖然市場資金仍豐沛、利率未升,但房地合一政策的震撼及央行限貸,都讓不少投資客撐不住,想先賣了再說。
 去年下旬、今年初,包括淡水、林口都出現平轉出售潮,但是現在這股風潮已經往市中心移動。
根據好房市調的調查,新莊副都心、頭前重劃區都有出現賠售案例,包括「興富發誠」的屋主,有每坪40.8萬元及每坪38萬元的賠售案例,「NY璞緻」則有每坪50萬元的賠售物件。
 同樣地,在副都心也有賠售案例,「遠雄國都」從每坪67萬元,降價至52萬元賠售;遠雄中央公園則從每坪65萬元,降價至每坪56萬元賠售,其餘「遠雄巴黎公園」、「鄉林淳青」都有類似狀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年前華固在新北市土城區推出的「華固新綠洲」,創新高價轟動土城,更有建商粉絲主動要購屋,但目前除了有屋主願意以成本價每坪53萬元平轉出售,同時也出現每坪47.8萬元的賠售案例。
天時地利不動產總經理張欣民分析,目前買氣差,降價是必然的,未來如果趨勢形成氣候,預料出現骨牌效應,預售、新成屋、中古屋價格將一同修正


原文網址: 拋售潮來了!新莊副都心屋主賠售也要逃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654098829.html


2015年5月23日 星期六

巴克萊:台灣房市進入政治冰河期

工商時報【記者張志榮╱台北報導】
巴克萊資本證券非科技產業研究團隊主管葉昌明昨(22)日指出,台灣房市已進入「政治冰河期」,未來18個月政策不確定性將衝擊大台北地區房價下跌5%至15%,其中又以台北市的豪宅,及新北市的新莊、林口、淡水等地區會面臨較大降價壓力。
葉昌明因而將華固(2548)、遠雄(5522)、冠德(2520)等3檔個股投資評等均調降至「中立」,合理股價預估值分別調降至69.9、38.8、24.6元,非科技族群較看好南亞(1303)與統一(1216)。
不過,葉昌明認為,冠德、華固、遠雄2014年現金收益率分別達8.1%、7.8%、10.1%,2015年也有5.2%、7.2%、6.2%,對股價下檔應可構成支撐。
葉昌明指出,與中國4月起紛紛祭出寬鬆政策不同的是,台灣政府在下列兩項因素考量下,房市政策將會轉趨嚴格:
一、接下來的選舉將使得政治人物制定有利於中低收入選民的房市政策;
二、政府無法提供年輕族群足夠的公共住宅;儘管台北市的換屋需求仍在,但投資需求預期未來兩年都不會好。
受到政府利空政策影響,去年房市交易量創下近12年來新低、且大台北地區房價約下滑3%至5%,葉昌明認為,受到下列兩項因素影響,未來18個月房價預計還會再跌5%至15%:一、需求展望依舊欠佳;二、央行自明年起將展開新一輪升息週期。
根據葉昌明的評估,台北市的豪宅(因房屋稅大幅調高)及新北市的新莊、林口、淡水等地區(供給明顯過剩),在房價上會面臨較大下修壓力。
葉昌明指出,新版資本利得稅制不但會衝擊房市需求,且會增加建商所得稅率;更甚者,房市景氣從去年開始丕變,後年起建商獲利能見度將降低,考量到房價走跌、銷售表現欠佳、稅率假設值拉高等因素,將建商淨資產價值(NAV)調降10%至26%。
葉昌明表示,目前營建族群股價大多處於過去6年投資價值區間的中低階位置、低於NAV預估值約30%至50%左右,但即便如此,如此低的投資價值預計還會持續至明年1月總統大選前,因為房市政策不會有利,加上華固與遠雄過去6個月股價表現還算不錯,都是此時調降相關個股投資價值的原因之一。

2015年5月16日 星期六

破解房地合一觀念 該買該賣了然於胸


行政院公布新版房地合一稅制,較原先財政部版本以課稅效率相比略為複雜,但只要弄懂自住優惠條件、奢侈稅同步退場、現有屋主不受影響的觀念,大可輕鬆看新版稅制內容。        

新版房地合一稅制較偏向公平性來考量稅制規畫方向,不過本週還有三場公聽會,再聽取各界意見。    

新版房地合一稅首先要弄懂的觀念是:        

1、105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新稅制,腦中要先以這一 天為時間軸,與先前舊制一切為二,這一天之後買進的房屋全數適用新的稅制,同一天奢侈稅退場消失。    

2、因為有奢侈稅2年的閉鎖期,所以回推兩年前,103年1月2日當天起之後取得的房地,「持有期不滿2年」,於105年1月1日實施前出售,課奢侈稅;若是在105年1月1日實施之後出售,課房地合一稅。            

3、最巧妙但又不易想得通的是,不論103年1月1日之前,一直到房地合一稅實施前(截止日是104年12月31日)所取得的房屋,只要忍住「持有期滿兩年」再出售,將全數按照現有舊制來計算各項稅賦,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因此財政部認為近期房市買賣可望活絡,其實是會有賣方的「逃命波」或買方的「搶購波」。  

4、課稅的稅基是: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公告土地漲價總數額(非土地增值稅的稅額);成本是指買價、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裝潢費(要耐用兩年以上的裝潢、改良、增置)、修繕費等到房屋可使用前的一切費用;費用則包括仲介費、廣告費、 清潔費、搬運費等。前提是收據一定要保留為佐證。  

5、自住是指夫或妻、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條件通通滿足,才適用課稅稅基(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份按10%稅率課徵。預料若是政策順利上路後,第一個適用自用400萬元以內免稅的民眾, 將出現在民國111年。                             

 6、若是非自住者,或是僅部份滿足自住條件者, 一律改用境內居住者的稅率規定,也就是持有1年以下 課徵45%,1到2年內課徵35%,2年到10年課徵20%,10年以上課徵15%。                                   

7、自住重購自用住宅,現行規定僅限於小宅換大宅(以金額區分)才能退稅或扣抵,為因應高齡化社會,新增規定大屋換小屋時,可按售價比例退稅或扣抵。同時配合自用住宅優惠6年適用1次為限,重購後5年內不 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8、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或是營利事業賣屋,持有1年以下課稅率45%,持有超過1年課稅率35%。  

2015年5月10日 星期日

售屋必看!奢侈稅條件變嚴格囉!

2015/05/04 出處:財訊趨勢特刊 第 0 期 作者:House123

一位新北市新成屋建案的代銷小姐說她有客戶已被要求提出佐證,因新法規初上路,措手不及,因此補繳了稅,售屋前不可不慎!

讀者來函詢問:「我兩年前在外縣市買了一間預售屋,去年以毛胚交屋,今年想以毛胚直接轉賣。我名下只有一間房子,是不是只要把戶籍遷進去,就不需要課奢侈稅呢?」
持有兩年內售屋的賣屋族注意了!奢侈稅條件變嚴格囉!以前只要名下無其他房產 (含配偶與未成年子女)、遷入戶籍、持有期間無出租無營業,就算持有不到兩年,也不用繳奢侈稅。不過,從今年起,除了以上條件外,還必須要能舉證「自住事實」才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於今年一月七號通過最新的法規,為了避免用人頭買賣,新增「自住事實」這個免稅條件(相關法規連結,詳見第五條規定)。畢竟,要人頭遷戶籍不難,要人頭真的搬進去住,可就沒那麼容易。不過,「自住事實」要如何認定呢?除了水電帳單可不能只繳最低基本費用外,要自住總會裝潢、買家具、家電吧!自住族建議保留這些帳單和照片,作為日後需要提供的佐證。不過,如果你以為只要裝潢好,買家具家電來拍照,全天候點燈,偶爾來洗澡用水就可以避開奢侈稅的話,可就錯了!國稅局還會打電話詢問社區管理員、保全或鄰里長,問這一戶是否有入住!一位新北市新成屋建案的代銷小姐說她有客戶已被要求提出佐證,因新法規初上路,措手不及,因此補繳了稅,售屋前不可不慎!
由於毛胚屋僅拉好管線,衛浴設備、廚房、地板、油漆都還沒做好,如果你想要以毛胚直接轉賣,要舉證說明售屋前有「自住事實」實在有點牽強。在新法規下,建議裝潢以後先自住或收租,等兩年後再另作打算囉!
如果對是否符合奢侈稅的免稅條件有疑慮的話,可以先詢問地方國稅局。有些地方國稅局有提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預約健診服務」,可以在售屋前先將資料準備好,確認符合免稅條件再安心售屋喔!

2015年5月9日 星期六

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產 同社區以總戶數10%為上限

104-03-19 10:00 AM 發言人室

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集中於特定地區,可能造成陸資炒作房地產市場疑慮,內政部將限制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的集中度,同棟或同一社區的建物總戶數以10%為上限,自今(104)年7月1日起實施。
內政部表示,自91年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至去(103)年底止,陸資經內政部許可取得不動產共181件,其中自然人取得者169件,陸資公司、團體因業務需用取得者12件。為避免陸資來臺投機炒作不動產,自去年元旦起實施「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採行總量管制的數額及執行方式」,限制每年大陸地區自然人取得土地上限為13公頃、建物400戶,年度數額有剩餘者,不再留用;長期總量土地1,300公頃、建物2萬戶,長期總量及年度數額原則每半年檢討1次,截至去年底,大陸人士取得土地共0.1525公頃、建物42戶。
又因考量兩岸關係較為特殊,為避免申請案過度集中,造成社會疑慮,所以參考新加坡組屋出租給外國人比例上限,每個鄰里整套組屋出租給外國人的單位,比例不能超過8%,而每一棟組屋的比例不能超過11%的規定,取其中間值,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取得我國住宅集中度以總戶數10%為上限,若總戶數未達10戶,則可取得1戶。例如,某社區總戶數為100戶,大陸地區人民許可取得該社區的住宅上限為10戶。
另外,考量大陸地區人民提出申請取得不動產前,需先辦理身分驗證程序,及來臺尋覓適合供自住用不動產,已投入相當時間、金錢成本,宜給予適當先期作業時間,作為新訂法令實施前的過渡時期,故這次新增集中度以總戶數10%的上限規定,將自本(104)年7月1日起實施,以維護其權益。
內政部強調,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占全國不動產交易量比例仍低,但隨著兩岸經貿及交流的增加,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的需求將增多,為能及時因應政府兩岸政策及不動產市場情勢變化,總量管制限額將以動態檢討調整,除每半年會商相關機關定期檢討外,必要時也將隨時機動調整,以強化現行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的相關管理機制。

聯 絡 人 :秦錚錚科長
聯絡電話:(02)2356-5246
發稿單位:地政司

2015年4月21日 星期二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20150413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558號
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  長 陳威仁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

壹、應記載事項

一、土地(素地)

(一) 標示及權利範圍:

1、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面積。

3、權利範圍。

4、地籍圖及土地相關位置略圖等。

(二) 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三) 交易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1、所有權(單獨或持分共有)。

2、他項權利(包括: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耕作權)。

3、 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4、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若有,應敘明。

(1) 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耕作權)。

(2) 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3) 其他事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關之註記等)。

(四) 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是否有依慣例使用之現況,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2、 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用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3、有無出租或出借,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4、有無被他人無權占用,若有,應敘明被占用情形。

5、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若有,應敘明其位置及約略面積等情形。

(五) 使用管制內容:

1、使用分區或編定

(1) 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3) 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2、法定建蔽率。

3、法定容積率。

4、開發方式限制

            如都市計畫說明書有附帶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或屬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禁限建地區者,應一併敘明。

5、 是否屬不得興建農舍或已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若是,應敘明其使用管制情形(非屬農業用地者免記載)。

6、若屬土地開發者,應敘明下列事項:

(1) 是否位屬山坡地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2) 是否位屬依水土保持法公告禁止開發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3) 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河川區域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4) 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排水設施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5) 是否屬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6) 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7) 是否屬自來水法規定之水質水量保護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8) 是否屬政府公告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六) 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1) 稅費項目: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印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等。

(2) 規費項目:工程受益費、登記規費、公證費等。

(3) 其他費用:簽約費、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等。

(4) 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5、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如無,則免填)。

6、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7、其他交易事項:________。

(七) 其他重要事項:

1、 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場)、葬儀社)。

2、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3、是否有被越界建築,若有,應敘明。

4、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5、有無電力、自來水、天然瓦斯、排水設施等公共基礎設施,若無,應敘明。

二、成屋

(一) 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

1、建物標示、權利範圍及用途:

(1) 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坐落、建號、門牌、樓層面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主要建材、建築完成日期(以登記謄本所載為主,謄本上未列明者,應依使用執照影本或稅籍資料等相關文件記載)、權利範圍。

(2) 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A、合法建物

            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建築完成日期(依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稅籍證明資料或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記載);若稅籍資料上所記載之權利人和現有之使用人姓名不符者,請賣方提出權利證明文件。

B、違章建築

            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依稅籍證明資料等相關文件記載);若稅籍資料上所記載之權利人和現有之使用人姓名不符者,請賣方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若無房屋稅籍證明者(依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記載),應敘明其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C、若含有未登記之增建、加建部分,應一併敘明。

(3) 建物用途,詳如附建物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法定用途文件(如建物竣工平面圖)。

(4) 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已登記建物)及房屋位置略圖。

2、建物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3、建物型態與現況格局

(1) 建物型態

A、 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

B、 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C、 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2) 現況格局(包括: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4、建物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

(1) 所有權。

(2) 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詳如登記謄本),若有,應敘明。

(3) 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詳如附登記謄本。),若有,應敘明。

(4) 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5) 其他事項(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關之註記等)。

5、建物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 是否為共有,若是,有無分管協議或使用、管理等登記,若是,應敘明其內容。

(2) 建物有無出租情形,若有,應敘明租金、租期,租約是否有公證等事項。

(3) 建物有無出借情形,若有,應敘明出借內容。

(4) 建物有無占用他人土地情形(依測量成果圖或建物登記謄本等相關文件記載),若有,應敘明占用情形。

(5) 建物有無被他人占用情形,若有,應敘明被占用情形。

(6) 目前作住宅使用之建物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或其他分區,若是,應敘明其合法性。

(7) 有無獎勵容積之開放空間提供公共使用情形(依使用執照記載),若有,應敘明。

(8) 水、電及瓦斯供應情形:

A、使用自來水或地下水。若使用自來水,是否正常,若否,應敘明。

B、有無獨立電表,若無,應敘明。

C、使用天然或桶裝瓦斯。

(9) 有無積欠應繳費用(包括: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或其他費用)情形,若有,應敘明金額。

(10) 使用執照有無備註之注意事項,若有,應敘明。

(11) 電梯設備有無張貼有效合格認證標章,若無,應敘明。

(12) 有無消防設施,若有,應敘明項目。

(13) 有無無障礙設施?若有,應敘明項目。

(14) 水、電管線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更新?

(15) 房屋有無施作夾層,若有,該夾層面積及合法性?

(16) 所有權持有期間有無居住?

(17) 集合住宅或區分所有建物(公寓大廈)應記載之相關事項

A、住戶規約內容:

 (A) 有無約定專用、約定共用部分(如有,應標示其範圍及使用方式並提供相關文件)。

 (B) 管理費或使用費之數額及其繳交方式。

 (C) 公共基金之數額、提撥及其運用方式。

 (D) 是否有管理組織及其管理方式。

 (E) 有無使用手冊?若有,應檢附。

B、有無規約以外特殊使用及其限制

 (A) 共用部分有無分管協議,若有,應敘明協議內容。

 (B) 使用專有部分有無限制,若有,應敘明限制內容。

 (C) 有無公共設施重大修繕(所有權人另須付費)決議?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D) 有無管理維護公司?若有,應敘明。

6、建物瑕疵情形:

(1) 有無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及輻射檢測?(若有,請附檢測結果,若無,則應敘明原因。)

(2) 是否有滲漏水情形,若有,應敘明位置。

(3) 有無違建或禁建情事?若有,應敘明位置、約略面積、及建管機關列管情形。

(4) 是否曾經發生火災及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建築物損害及其修繕情形。

(5) 目前是否因地震被建管單位公告列為危險建築?若是,應敘明危險等級。

(6) 樑、柱部分是否有顯見間隙裂痕?若有,應敘明位置及裂痕長度、間隙寬度。

(7) 房屋鋼筋有無裸露,若有,應敘明位置。

7、停車位記載情形(如無停車位,則免填):

(1) 有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

(2) 使用約定。

(3) 權利種類:(如專有或共有)

(4) 停車位性質:(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如無法辨識者,應敘明無法辨識。)

(5) 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坡道平面、升降平面、坡道機械、升降機械、塔式車位、一樓平面或其他,長、寬、淨高為何?所在樓層為何?並應附位置圖。機械式停車位可承載之重量為何?)

(6) 車位編號(已辦理產權登記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之編號,未辦理者,依分管編號為準)。

(二) 基地

1、基地標示

(1) 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 面積。

(3) 權利範圍、種類(所有權、地上權、典權、使用權)。

(4) 地籍圖等。

2、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3、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1) 所有權(單獨或持分共有)。

(2) 他項權利(包括:地上權、典權)。

(3) 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4) 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若有,應敘明。

A、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

B、  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C、其他事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關之註記等)。

4、基地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 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用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2) 有無出租或出借,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3) 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若有,應敘明其位置。

(4) 有無界址糾紛情形,若有,應敘明與何人發生糾紛。

(5) 基地對外道路是否可通行,若否,應敘明情形。

5、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1) 使用分區或編定

A、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B、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C、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2) 法定建蔽率。

(3) 法定容積率。

(4) 開發方式限制

            如都市計畫說明書有附帶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或屬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禁限建地區者,應一併敘明。

(三) 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1) 稅費項目:契稅、房屋稅、印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等。

(2) 規費項目:登記規費、公證費。

(3) 其他費用: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用、水電、瓦斯、管理費及電話費等。

(4) 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5) 賣方是否有附加之設備?如有,應敘明設備內容。

(6) 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如無,則免填)。

(7) 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8) 其他交易事項:________。

(四) 其他重要事項:

1、 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氣)油站、瓦斯行(場)、葬儀社)。

2、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3、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4、是否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若是,應敘明。

5、 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

三、預售屋

(一) 建物

1、坐落: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建物型態與格局

(1) 建物型態

A、 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

B、 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C、 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2) 格局(包括: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3、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照日期及字號(詳如建造執照暨核准圖說影本)。

4、出售面積及權利範圍

(1) 本戶建物總面積(如為區分所有建物,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面積)。

(2) 主建物面積占本戶建物得登記總面積之比率。

(3) 停車空間若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敘明面積及權利範圍計算方式。

(4) 停車空間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率。

5、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其分配比率。

6、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

7、建物構造、高度及樓層規劃。

8、工程進度

(1) 開工、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2) 通知交屋期限。

(3) 保固期限及範圍。

9、管理與使用之規劃:

           公寓大廈應記載規約草約內容,無法記載者,應敘明原因。規約草約內容如下:

(1) 專有部分之範圍。

(2) 共用部分之範圍。

(3) 有無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如有,請註明其標示範圍及使用方式)。

(4) 管理費或使用費之計算方式及其數額。

(5) 起造人提撥公共基金之數額及其撥付方式。

(6) 管理組織及其管理方式。

(7) 停車位之管理使用方式。

10、建物瑕疵擔保:

                交屋時有無檢附「施工中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及「施工中建築物出具無輻射污染證明」?若無,應敘明原因。

11、停車位產權型態及規格型式(如無停車位,則免填):

(1) 是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

(2) 權利種類:(如專有或共有)

(3) 停車位性質:(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

(4) 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坡道平面、升降平面、坡道機械、升降機械、塔式車位、一樓平面或其他,長、寬、淨高為何?所在樓層為何?並應附位置圖。機械式停車位可承載之重量為何?)

(5) 車位編號。

(二) 基地

1、基地標示

(1) 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 基地總面積。

(3) 基地權利種類(所有權、地上權、典權、使用權)

(4) 基地出售面積、權利範圍及其計算方式。

(5) 地籍圖。

2、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3、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1) 所有權(單獨或持分共有)。

(2) 他項權利(包括:地上權、典權)。

(3) 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4) 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若有,應敘明。

A、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

B、  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C、其他事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關之註記等)。

4、基地管理及使用情況:

(1) 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用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2) 有無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3) 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或因鄰地為袋地而有之通行權,若有,應敘明其位置。

(4) 有無界址糾紛情形,若有,應敘明與何人發生糾紛。

(5) 基地對外道路是否可通行,若否,應敘明情形。

5、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1) 使用分區或編定

A、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B、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C、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2) 本基地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或其他分區,若是,應敘明其建物使用之合法性。

(3) 法定建蔽率。

(4) 法定容積率。

(5) 本基地有無辦理容積移轉,或有無開放空間設計或其他獎勵容積,若有,應敘明其內容及受限制之事項。

(6) 是否位屬山坡地範圍,若是,應敘明。

(三) 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1) 稅費項目:契稅、房屋稅、印花稅等。

(2) 規費項目:工程受益費、登記規費、公證費等。

(3) 其他費用: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用、水電、瓦斯、管理費及電話費等。

(4) 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5、賣方是否有附加之設備?若有,應敘明設備內容。

6、預售屋之飲用水、瓦斯及排水狀況。

7、履約保證機制方式,及其受託或提供擔保者。

8、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9、其他交易事項:________。

(四) 其他重要事項

1、 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場)、葬儀社)。

2、 本基地毗鄰範圍,有無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開工或施工中之建案,若有,應敘明其建案地點、總樓地板面積(m2)、地上(下)層數、樓層高度(m)、建物用途資料。

3、最近五年內基地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有無申請水災淹水救助紀錄,若有,應敘明。

4、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二、不得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三、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四、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五、 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

六、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