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房屋租賃契約書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

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究竟要不要貼用印花稅票,是許多房屋出租者的疑問。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屬於憑證稅,但並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僅印花稅法規定的應稅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而房屋租賃契約書並不屬印花稅法規定應課印花稅之憑證,但如果出租人在收取租金時,於租賃契約書內之「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取之金額並簽章者,代表已收到錢的憑據,所以屬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之銀錢收據性質,出租人就應按每次收取金額之4‰貼用印花稅票;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並於該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因能否兌現尚有不確定因素,故不列為銀錢收據性質,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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