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受贈不動產,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免課徵外,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臺中訊)
為健全房屋市場,抑制短期投機炒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實施已滿3年。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不動產部分之課稅範圍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依此,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受贈不動產,除符合同條例第5條規定情形者外,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部分民眾因不諳稅法規定或聽信不實建議,於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受贈不動產時,漏未申報特銷稅而遭補稅及處罰,衍生爭議,故該所印製稅務宣導資料,提供民眾參考及提醒注意特銷稅課稅問題並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誠實申報繳稅,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朱洪寬 電話:04-2305111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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