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記者馮牧群/採訪報導
很多人認為房屋買賣不成,只要解約即可免除奢侈稅,其實不然,國稅局提醒,所有權人銷售持有兩年內的不動產,在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不動產,假如雙方為合意解約,賣方仍需繳納奢侈稅。
以最近國稅局查獲個案為例,A君99年8月買下一戶房屋,於101年6月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銷售該房地給B君,且已完成產權移轉登記。A君逾期未申報奢侈稅,經國稅局查核,該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顯示,因為B君尚有餘款未付,經調解後雙方同意解除原契約,將房地回復登記為A君,並主張原契約不成立。
然而,由於雙方均無法提出過戶後向B君催收,與調解後價金返還等證明文件,且A君是遭調查後才聲請調解,雙方藉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而非行使法定解除權,因此,A君再次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原契約仍有效,須依規定課奢侈稅。以A君案例來說,未依時限申報奢侈稅(持有期間1年10個月)售價400萬元,國稅局依10%稅率補徵稅額40萬元,另漏稅部分處0.5倍、20萬元罰鍰。國稅局特別提醒,銷售持有兩年內的不動產,得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行使法定解除權,才可免繳奢侈稅。
至於持有期間的計算,國稅局說明,是指原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訂定銷售契約日」止,並非原移轉登記日至出售的移轉登記日間。舉例來說,假設100年9月9日完成移轉登記取得的房屋,在102年8月31日訂定銷售契約出售,並於102年9月10日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依奢侈稅條例規定,持有期間應為100年9月9日至102年8月31日,尚未滿兩年,若無排除課稅的情形,應按售價乘以稅率10%課徵奢侈稅,如果民眾誤認為持有期間已達標而未報稅,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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