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3日 星期四

想靠登記解約躲奢侈稅 國稅局:躲不掉

好房News記者馮牧群/採訪報導

很多人認為房屋買賣不成,只要解約即可免除奢侈稅,其實不然,國稅局提醒,所有權人銷售持有兩年內的不動產,在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不動產,假如雙方為合意解約,賣方仍需繳納奢侈稅。

以最近國稅局查獲個案為例,A君99年8月買下一戶房屋,於101年6月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銷售該房地給B君,且已完成產權移轉登記。A君逾期未申報奢侈稅,經國稅局查核,該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顯示,因為B君尚有餘款未付,經調解後雙方同意解除原契約,將房地回復登記為A君,並主張原契約不成立。

然而,由於雙方均無法提出過戶後向B君催收,與調解後價金返還等證明文件,且A君是遭調查後才聲請調解,雙方藉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而非行使法定解除權,因此,A君再次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原契約仍有效,須依規定課奢侈稅。以A君案例來說,未依時限申報奢侈稅(持有期間1年10個月)售價400萬元,國稅局依10%稅率補徵稅額40萬元,另漏稅部分處0.5倍、20萬元罰鍰。國稅局特別提醒,銷售持有兩年內的不動產,得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行使法定解除權,才可免繳奢侈稅。

至於持有期間的計算,國稅局說明,是指原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訂定銷售契約日」止,並非原移轉登記日至出售的移轉登記日間。舉例來說,假設100年9月9日完成移轉登記取得的房屋,在102年8月31日訂定銷售契約出售,並於102年9月10日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依奢侈稅條例規定,持有期間應為100年9月9日至102年8月31日,尚未滿兩年,若無排除課稅的情形,應按售價乘以稅率10%課徵奢侈稅,如果民眾誤認為持有期間已達標而未報稅,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健全房市 豪宅買賣今年起實價課稅


時間:2014/1/23   撰稿‧編輯:陳林幸虹    新聞引據: 採訪

財政部今天(23日)舉行新春記者會。財政部長張盛和宣布,為健全台灣房市,讓房價緩步「軟著陸」、避免泡沫化,財政部將從今年開始,針對雙北市成交價達新台幣8千萬以上、其他縣市5千萬以上的豪宅實價課稅。換句話說,個人只要是去年出售豪宅,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房產交易所得須遵照新規定納稅。

  財政部長張盛和23日宣布針對個人出售房產交易所得的新規定,未來民眾只要出售台北市或新北市的房地產,交易價格達到新台幣8千萬元以上、其他縣市5千萬以上,而且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就須以實際銷售價的15%作為房產交易所得。這項新規定將從今年5月申報去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實施。

  張盛和說:『(原音)針對這些豪宅,我們就用實際銷售價格的15%來當作房屋交易所得,用土地公告現值以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分配。15%是各國稅局查核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在11%到18%之間,所以我們折衷在15%。』

  由於這項新制今年首次上路,張盛和表示,未來會看實際辦理的成效,適度調整金額和所得額標準。

  此外,財政部近日也發函,敦促各地方政府適切訂定房屋稅的徵收率及合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張盛和指出,目前各地方政府公告的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和折舊率多已沿用30年,未曾做合理調整,造成房屋稅負偏低,為求租稅公平,已要求各縣市政府須儘快制定符合現況的稅率,並納入年度考核要點。

2014年1月22日 星期三

擔任不動產講師-南山人壽友華通訊處

課程封面
剪影

感謝受邀至南山人壽-友華通訊處擔任不動產講師
謝謝友華通訊處的朋友熱情回應!

課程內容:
奢侈稅條例&案例說明
如何運用實價登錄查詢系統&實價登錄上路後對未來之影響
QE對房地產之影響,未來QE退場後房地產之趨勢
Q&A自由發問

歡迎來電洽詢更多不動產課程092180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