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5日 星期三

按樓層比例 課奢侈稅

中時電子報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9月26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25)日發布最新解釋令,民眾新買的透天厝,將部份樓層出租或做營業使用,其餘自住,兩年內出售全棟樓,非自住的樓層,須按比例課徵奢侈稅

這是繼調降奢侈稅首次違章的裁罰標準後,財政部再度針對奢侈稅發布新解釋令,採取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方式,有助減少徵納雙方的爭議。

財政部官員表示,只有部分出租或供營業用的透天厝,大部分樓層若供自住使用,持有期間未滿兩年出售房屋,依照稅法規定,可按出租或營業使用的樓層比例,計算並課徵奢侈稅。
官員舉例,甲君擁有一棟四層樓的透天厝,一樓店面出租供營業使用,若甲君持有未滿2年即出售,則以房屋銷售價格的4分之1,乘上奢侈稅10%稅率,課徵奢侈稅。

不過,官員表示,在計算房屋樓層使用比例時,實務上常見爭議。例如,透天厝有違法的頂樓加蓋,或是所有權人未辦理登記等,到底要如何認定透天厝的總樓層數呢?

財政部表示,由於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記載的樓層數,結果可能不盡相同,其與實際使用情況也可能有落差,基於合理課稅考量,明訂以透天厝的「實際總樓層數」為準,計算比例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官員強調,針對房屋實際使用的總樓層數,須所有權人自行舉證,在明訂樓層數比例認定原則後,有助疏解訟源,而新解釋令公布後,即日起凡是未核課案件均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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