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塭仔圳新都心,3.3.4.7城市發展新價值

因捷運系統、快速道路興建,通勤時間縮短,差距1~3分鐘的車程,其實並沒有感覺,但是,這種短短時間差距卻能省下30%房價,那感覺就很強烈了!
新北市新莊副都心與台北市信義計劃區一樣,屬於「商業為主、住宅為輔」的都市規劃,同樣有中央級與地方公共建設;所以,當信義計劃區房價每坪250萬元之際,新莊副都心房價也站上每坪60萬元,相當於信義計劃區的1/4價。
新北市塭仔圳新都心是規劃「優質生態住宅社區」,與台北市大直重劃區的「水岸高級住宅區」類似,當大直重劃區房價每坪200萬元,同樣採取「1/4」價計算,塭仔圳新都心的房價,應該起碼有每坪50萬元價值。然而,以目前塭仔圳新都心房價看來,後續房價成長空間,應該還相當大。
新莊副都心擁有國家級的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國家電影文化中心,距離塭仔圳新都心車程只不過是1分鐘,新都心房價「6字頭」,塭仔圳只有「4字頭」你要選哪裡?新莊副都心的新北產業園區、知識產業園區、新北司法園區、國際創新園區將打造出近兆元的工業產值,這個「黃金產業區」距離塭仔圳新都心只有3分鐘車程,「6字頭」房價與塭仔圳只有「4字頭」房價,你會怎麼選?
塭仔圳新都心聯外交通系統,與新莊副都心相同,同樣可以快速連結台北都會區,直達機場連通國際商道。這樣的短短時間差距,能讓你房價省下30%,你會選哪裡?
僅要1~3分鐘,換取少花約30%房價,在塭仔圳新都心一樣可以「享受都市發展、貼近產業脈動」,更重要的是,這裡距離新北市最新的「輔大醫療園區」很近,只要3分鐘即可擁有完善醫療。最聰明的買房選擇,應該把焦點到塭仔圳新都心。
3大城市發展 拉抬塭仔圳區域價值
新莊副都心–
國家級建設:(1)中央合署辦公大樓、(2)國家電影文化中心。
BOT開發案:(1)國際觀光旅館、(2)電影媒體產業中心、(3)百貨商場、休閒娛樂中心、(4)企業總部。
輔大醫療園區:興建1.79公頃輔仁大學附設醫院,提供新莊、泰山區居民優質醫療環境,提供方便、即時、適切的整合性醫療照護。
新莊運動休閒中心:總經費11.7億元,2012年4月啟用,內部規劃水上、陸上運動及社區空間,擁有1座國際標準游泳池,供國際賽會使用。
3大捷運動線 塭仔圳快速連結台北生活圈
捷運環狀線幸福站(Y18)–位於幸福路、思源路口,預計2016年底通車,可於機場線新北站或新莊線頭前庄站轉乘。
捷運機場線泰山站(A5)–路線全長約51.03 公里,塭仔圳新都心內有泰山站(A5),位於泰山區中山路與泰林路交口,預計2015年完工。
捷運新莊線–2010年11月由大橋頭站通車至忠孝新生站,隨後延伸通車至古亭站。2012年1月分段通車至輔大站,全線2014年通車。新莊站(O2)位於新莊中正路與仁愛街口。
4大黃金產業帶 帶動塭仔圳新發展
(1)新北產業園區–目前約1400家企業營運,年產值近約4000億元。
(2)知識產業園區–結合「新北產業園區」、「新莊副都心」優勢,引入創作、研發、設計與行銷等產業。
(3)新北司法園區–配合智慧財產權及婦幼權政策,供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暨智慧財產法院使用。
(4)國際創新園區–佔地9.2公頃,以創新產業為主,可增加1萬就業人口,創造1500億元年產值。
7大快捷道路 快速通達商業廊道,航向國際
(1)中山高速公路、(2)汐止五股高架橋、(3)五楊快速道路、(4)台64線(八里到新店)、全長28.3公里,已通車。(5)北二高、(6)台65線(特二號道路)-全長12.81公里,經過五股、泰山、新莊、板橋、土城5個行政區。2012年12月底全線完工通車。(7)台一線快速道路(中山高架橋)-從三重區忠孝大橋至泰山區民生路口全長4.4公里,從台北車站直通至泰山區約15分鐘車程。

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房價、經濟與炸彈

2014年04月29日00:24  
作者:花敬群(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不動產投資與經營學位學程副教授)

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喊出兩年房價跌三成,引發一陣撻伐抗議之聲。不過幾天前,江宜樺說兩年內要將房價所得比從15倍降為10倍,意謂跌價33%。據筆者觀察,張金鶚的論點其實是順著江宜樺的話,但結果似乎反成為江宜樺的擋箭牌。官大似乎還是比較安全。

有趣的是,才與張金鶚討論房市改革的財政部長張盛和,可能怕被連累,趕緊說房價跌兩成會是災難。同一時間,金管會可能是為了給江宜樺贊聲,趕緊說明房價跌兩成(另一說三成)不會對銀行造成危害。我相信,金管會的說法是有壓力測試的依據,張盛和的說法較偏向直覺推論,並不算離譜。

離譜的是,也有經濟學者與建商大老闆趁機跳出來高喊:「房價下跌經濟崩盤」,這是他們已經有一陣子不敢說的恐嚇社會論調,急著跳出來說的,一定是最心虛也最怕房價下跌的人。但卻留下了房價與經濟到底有甚麼關聯性,這個極重要的問題,以及房價該跌幾成,這個極度不可思議的問題。

行政院主計總處這些年來的GDP相關報告說得很清楚:第一,房地產業與其他產業的產業關聯很低(漁業都比房地產強),所以毫無稱為火車頭產業的道理。第二,過去十年的GDP中,屬於建商、仲介、代銷…等的貢獻比例,以2006年最高,近年來房價高度上漲,房市對經濟的貢獻卻持續下滑。第三,即使是貢獻度最高的2006年,房地產服務業對GDP的貢獻比例也不到1.5%。第四,不動產業對GDP貢獻最主要項目是「住宅服務」,佔GDP比例約8%。依主計總處的定義:住宅服務指住宅用房屋提供服務的價值-即「租金」。第五,不動產裝潢修繕佔GDP的比例,過去二三十年來維持在2~3%之間,且與房屋交易量無關。第六,營造業產值超過七成屬於公共工程,屬於蓋房的比例也很低。

若從房價長期趨勢觀察經濟成長與消費支出的增加率趨勢,可以清楚發現,1994~2002年房價下跌的年代,消費支出年增率多高於經濟成長率,2003年房價開始上漲後,則反之。很顯然的,主計總處的資料已清楚說明,房市不是火車頭產業,高房價會拖累經濟成長,房價下跌可以擴大內需,增加就業與經濟成長。打房救經濟,是有證據的道理,應該也是非常適合當前的施政原則。

但確實不能忽視,房價過度下跌可能對金融機構的潛在壓力。筆者曾簡單測試分析過,短期內三成的跌幅,可能剛好就是那條要出事的紅線。問題是,房價漲跌多少,基本上是由市場所決定,總不能公投決定未來每年房價要漲或跌多少?但是,若完全放任未來一兩年房價由市場定奪,大家也非常擔心房價泡沫這顆潛在的未爆彈。不拆除,怕他自己爆;主動拆除,也怕動作太大引爆;更可怕的,可能是來自中國或國際的風暴,引爆台灣的房價炸彈。或者,政府使盡力氣讓房市勉強撐著,會不會因此引爆另一顆社會與政治的壓力鍋。

最讓人不解的是,在房市已被團團包圍四面楚歌的節骨眼,內政部卻跟著表示,解決當前房價過高的政策,大方向仍應回到99年的「健全房屋市場方案」,藉由加速都更、增加房屋供給應是最佳的政策選項。我看不懂這是甚麼招,看不出誰真的用心去了解問題。我感受到的比較像是:枯藤、老樹、昏鴉;房價、經濟、炸彈。夕陽西下,斷腸人在天涯。碰!

2年內賣車位 被課奢稅

【張菱育╱台北報導】
名下沒有房屋、僅有一個車位,小心二年內賣車位也要課奢侈稅喔!新北市中和區許先生與母親同住,房屋在母親名下,他加買車位自用,之後母親售屋他一併賣掉車位,才發現會被課奢侈稅,氣得罵政府太坑錢。
許先生說,母親是過了奢侈稅二年閉鎖期後才賣屋,所以沒有奢侈稅問題,他則是搬去住了之後、有了停車需求才再買車位,因此車位持有年限不到二年要被課售價百分之十的奢侈稅,他心有不平,但不繳會被罰更多錢,許先生氣憤表示,「名下完全沒有不動產,買個車位自用,卻還要被課奢侈稅,很不合理。」

沒申報恐罰1倍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不管是自用或非自用的車位所有權人,持有車位未滿二年出售,必須在轉讓或賣出次日起的三十天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主動申報繳納,或也可由其他地方國稅局代收。
但若被查出未如期申報,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一年內第一次查獲,將處以漏稅額度的一倍罰鍰;若自行補報、補繳,則處零點五倍罰鍰,其中首次補報補繳僅處零點二五倍罰鍰。

對自用者不公平
國稅局指出,自奢侈稅實施以來,已發生不少因民眾對規定不了解,而未如期申報的狀況,對此也會加強宣導。另外,也有房仲或代書不清楚稅負規定,轉告錯誤訊息給消費者的情況,但是此屬仲介與消費者雙方的糾紛問題,民眾可透過消保會協調,爭取自己的權益。
21世紀不動產法務部經理汪靜雯指出,停車位不像房屋有分自用或非自用,只要持有期間未滿二年出售,就會被課徵奢侈稅,就算是與房屋合併銷售,只要停車位持有未滿二年還是要課稅。
針對許先生這樣就算是自用、也還是會被課稅的案例,汪靜雯認為,「雖然政府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有人頭戶,去做短時間的停車位買賣,但是對真正自用的民眾,的確較不公平。」

僅能貸款約5成
上班族阿傑也說,買車位課稅很合理,但若是自用且因為不需要該車位而賣出,應該可以免課稅。
群義房屋復興科技店店長楊文權提醒,民眾購買車位,要注意該車位產權是否獨立,且若是機械車位,要注意維修、保養等的車位安全性問題,若超過二十年的機械車位乾脆「以租代買」,而且要注意的是,車位僅能貸款五成左右,若社區屋齡太舊,可能無法貸款。

買賣車位注意事項
◎申報規定
不分自用或非自用,購入未滿2年皆須課奢侈稅;轉讓或賣出次日起的30天內,向國稅局主動申報繳納
◎課稅比率
1年內出售繳15%稅率、持有超過1年~2年內繳納10%
◎未申報罰則
1年內第1次查獲處漏稅額度的1倍罰鍰;若自行補報、補繳,處0.5倍罰鍰(首次補報補繳者處0.25倍罰鍰)
◎貸款問題
僅能貸5成左右,太舊恐無法貸款
◎安全性
機械車位注意維修保養等問題,避買超過20年的機械車位
◎出脫問題
相對於房屋,獨立產權車位較難脫手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

4大項免奢侈稅 「限時」排除戶籍遷移灰色地帶

好房News編輯中心/整理報導

對於短期內出售房屋,財政部最新解釋令祭出「限時登記戶籍」新規定,不論是買新賣舊,或買新賣新(如工作非自願性調職、離職)換屋,在出售不動產3個月內,必須將戶籍遷入選定的自住房屋,才能免課奢侈稅。
4大項免奢侈稅 「限時」排除戶籍遷移灰色地帶(for FB)
一、換屋3個月內限時辦竣戶籍遷入
奢侈稅規定,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不動產,需課徵奢侈稅稅,除非是自用住宅才可免稅,財政部日前公布最新解釋令,民眾因換屋需求而同時擁有2戶自用住宅,且都沒有出租或做營業使用,於出售其中一間房屋後,於訂約日起必須要在3個月內將戶籍遷至最終留定的住宅內,才可免徵奢侈稅。這項新規定於4月10日起適用,不溯及既往。
財政部舉例,甲君單身,於2011年6月1日購得A屋,也辦妥戶籍登記,持有期間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符合自住條件),基於換屋需求,於2012年1月1日購入B屋,並在同年6月1日出售A屋(符合1年內出售其中一屋),則依據財政部最新的解釋令,甲君必須在2012年6月2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A遷入B屋,即適用2年內售屋免徵奢侈稅規定。
其他免課奢侈稅還有以下幾個情況:
二、繼承、遺贈前已完成產權移轉之房屋
房屋若是從長輩、親屬間依合理、常態、非屬投資規劃之繼承、遺贈而取得,若是在持有2年內銷售,則可不必被課奢侈稅。但若是被繼承人(長輩、親屬)生前所購買的不動產,一直到死亡前仍未辦妥所有產權移轉,那取得此房屋的繼承人將是取得「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而非「不動產所有權」,所以若是在2年內出售,則没有免徵奢侈稅的優惠;民眾在取得此類繼承、遺贈的房屋時,要先搞清楚產權是否己移轉清楚。
三、售屋完工交屋前的「權利買賣」
由於預售屋在興建完工前的交易屬於「權利移轉」,並未有實體房屋可以移轉,因此若在兩年內出售,預售屋尚未完工、仍在結構體階段,則不會被課徵奢侈稅。不過只要預售屋興建完工,由建商名下移轉登記到個人名下後,就屬於實體房屋,此時開始就在奢侈稅的課徵規範內。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農舍
現行奢侈稅第5條規定,經核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或是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以上情形只要擁有稅務局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可以排除被課徵奢侈稅。

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

新莊創新園區 廠商青睞砸58億

2014年04月14日15:37


「新北市新莊國際創新園區暨停車場興建營運移轉案」於今日進行甄審,由藍天集團為班底的「新莊國際創新合作聯盟」為最優申請人,取得與新北市政府議約的第一張門票。藍天集團將投資58億元,打造新北市第一高摩天商辦大樓與1棟商務旅館,引進200家雲端數位匯流企業進駐,創造5000個就業機會。

經濟發展局葉惠青局長表示,新莊國際創新園區BOT案基地位於新莊副都心,在交通條件上,透過機場捷運線與環狀線在10分鐘內即可連結台北與板橋,除了鄰近新北產業園區,更位於中山高速公路與台64線快速道路的「T型交叉」。
(李定宇/新北報導)
新北市經發局長葉惠青說明。李定宇攝
新莊國際創新園區模型。新北市經發局提供

2014年4月7日 星期一

營利銷售房地 依法辦理營登並報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從事經常性房屋銷售之營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依同法第14條規定,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但近年來,許多民眾以營利為目的,經常買賣房屋來賺取價差,與所得稅法所稱「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有別,且此種買賣行為是否屬營業稅法第6條所稱之「以營利為目的」,而應按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其判斷認定原則,依財政部於2006年12月2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營業登記,於2011年共銷售4戶房地及3筆停車位,主張出售房屋有2筆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出售年度銷售房屋未達6戶,不得以出售年度以外(前5年)之售屋事實作為評價其行為具營利性質。

該案迭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甲君出售前5年之歷年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資料,扣除上揭2筆自用住宅用地後,共出售10筆,足以彰顯其並非僅於2011年度為一時性之出賣行為,顯見甲君符合「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要件,自不能與一般個人偶發性銷售房地、非繼續性之經濟活動等同視之,是其主張並非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尚難採據,駁回甲君之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對其是否為營業人,應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等存有疑義,可向主管稽徵機關或相關專業人員查詢,以免遭核定補稅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