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日 星期三

1650萬買到傾斜屋 判退款27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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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文川、邱俊福/綜合報導〕
鄧姓男子去年花了1650萬元買下台北市和平東路的一樓公寓,付清房價交屋後,才意外得知「這個區段全都是傾斜屋」,鄧男認為前手屋主顏女刻意隱瞞屋況,訴請她減價660萬元;台北地院法官依專家意見以「比較法」估計,判決顏女應退費276萬元。可上訴。


記者昨赴鄧男的公寓,房子已裝潢妥當,租給張男,張男說,屋主已告知他有傾斜狀況,他借用記者帶去的水平儀,一經測試,發現地下一樓地面確有明顯傾斜,至於一樓還看不出。賣家顏女已嫁往桃園地區,她父親昨不願談這起糾紛。

區段都是傾斜屋 鄰居、里長不解

記者也訪查鄰居,卻都不清楚「這個區段都是傾斜屋」,連里長也說不了解,無法評論是否傾斜,需由土木技師公會勘查。

判決指出,鄧男去年1月和顏女簽約,4月交屋後10天,鄧某向附近房仲打聽行情,被告知「這個區段都是傾斜屋」,鄧某大吃一驚,找土木技師公會來鑑定,確定房屋傾斜率為1/40至1/77,而大於1/40就達到建議拆除的程度。

雙方協調賠償破裂,鄧某提告,他控訴,在斡旋期間,他老婆和房仲員去看屋,顏女從未直接告知房屋有傾斜,只說「地下室的鏡子是斜的」,又說「我裝潢時有拉一樓水平,花了比較多錢,所以房價會比較高。」

鄧妻認知的拉水平是把地板拉平、牆壁拉垂直,無從判斷顏女有暗示傾斜意味,肉眼看不出房子是斜的;簽約時,顏女在現況說明書的「有無其他重要事項」欄,勾選「否」,以隱晦、含糊用語掩飾傾斜屋,未盡告知義務。

顏女答辯,房子傾斜程度很明顯,一看地下室樑柱的傾斜程度即能分辨,其他如餐廳窗戶歪斜,地板曾灌漿,樑下H型鋼架有補強結構,地下室鏡子因無法與歪斜的柱子銜接,以致鏡子歪掉,這些都是看屋時視線可見,鄧妻看屋時還說相當喜歡這樣的設計感,當時沒有異議,她原本開價1700萬元,為了傾斜的問題才折價50萬元補償對方,對方不會不知道,成交後卻反悔。

法官認定,房屋傾斜不比漏水般顯而易見,買方難以依正常的看屋程序發現這項瑕疵,顏女若未明確告知「房屋傾斜」,鄧妻更難得知,而顏女只降價50萬元,且無法證明降價與傾斜有關,顏女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法官依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比較法」估計,認為此屋的一般行情為1635萬元,因傾斜而減損16%價值,價值只剩1374萬元,判顏女應退還276萬元給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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