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3日 星期六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之稽徵程序(如何申報?罰則?)

我去財政部把關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申報和罰則的答客問讓大家了解!
至於課徵範圍、排除條例、稅率計算…等,內容較多,想了解的人再麻煩和我聯絡吧!

稽徵程序
如果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如何辦理?
:依據本條例草案第15條規定,應該在訂定銷售契約隔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申報?
:1)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2)營利事業、法人:向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3)外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法人:向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向國稅局申報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答:(1)申報書(2)繳納收據(3)契約書(4)其他有關文件。
如果應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需要拿到國稅局發給之繳清證明書,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採誠實申報制,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繳納,無須拿到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書,可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賣掉住了10年房屋,依規定不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需要拿到國稅局發給之免稅證明書,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嗎?
答:不必,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規定,係就持有兩年以內之房地課稅。為避免不需繳稅之大多數人受到影響,凡是不必課稅案件,都無須申報,也不必由國稅局發給免稅證明書。如果不確定是不是應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先向國稅局詢問。

罰則
若故意向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或時價,會有什麼後果?
答: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銷售價格如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國稅局將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應納稅額,發單補徵並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
若銷售房地應該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卻沒有報繳就去辦理移轉登記,以後被國稅局查獲,會有什麼後果?
: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同時國稅局將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若將不動產登記於他人名下後再銷售,以便符合不納入課稅範圍要件,以後被國稅局查獲,會有什麼後果?
答:若利用人頭規避稅負,國稅局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以應納稅額3倍以下罰鍰。至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可處以罰金或追究刑責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附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一條(逃漏稅捐之處罰)【相關罰則】§43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
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二條(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之處罰)【相關罰則】§43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
、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第四十三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43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罪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
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
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 則留言:

  1. 你好:
    我前天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上有看見:自用住宅已遷入戶籍,若有出租或營業,得於停業一年後銷售,才不會有奢侈稅.
    可今天都找不到這網頁了,請問你知道嗎?
    migipa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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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9&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hotdiscuss_view.jsp&dataserno=201103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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