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 2012年8月31日 上午4:32〔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坊間許多仲介公司與屋主簽訂定型化契約,註明:「買方出價高於賣方底價,雙方的買賣契約即成立、生效」,台北地院最新判決首度引用消費者保護法,認為這條仲介業者霸王條款,違反消保法第12條,剝奪買賣雙方的決定權,對屋主不公平,判決仲介敗訴,賣家握有決定是否賣屋的最終選擇權。
此案仍可上訴,若判決結果定讞,現行的主流房仲定型化契約勢必要檢討、修正,把買賣的決定權保留給賣家,不是非賣不可,房仲業者回歸到「居間者」的角色,並在委託合約中明訂萬一買賣不成,賣家應支付多少服務費給房仲,以避免法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