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5日 星期一

房仲允買家防水保固 賣家要分擔? 

2016/07/26

讀者邵小姐問:
5年前我向建設公司購買一間餘屋,期間未正式居住,僅每週去打掃1次,去年10月底委託仲介售出。但前幾天仲介來電表示,現任屋主聽到管委會提及,建商未在浴室施作防水層,現任屋主希望加做防水工程,由我和仲介分攤費用,但我之前都沒發現漏水,而房仲自己提供買家保固,現在要我分擔修繕,合理嗎?
 

律師嚴奇均答:
依《民法》規定,原則上,賣家必須擔保房屋出售給買家的時候,房屋沒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如果有這種情形,買家可以要求賣家減少買賣價金或訴請賠償,甚至主張解除買賣契約。
那什麼是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呢?若房屋在出售當時就有會漏水的問題,通常就會被認為屬於減少其價值的瑕疵,畢竟依社會經驗,房屋若會漏水,價格自然會降低。而且這種賣家的瑕疵擔保責任,原則上不會因為賣家主觀上知悉與否而有不同。所以,不論仲介是否提供買家保固,讀者都應負責。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及法律秩序的安定,《民法》設有消滅時效的規定,如果在交屋後5年才漏水,或買家通知賣家有漏水情形後6個月內沒有行使相關權利者,賣家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倘使該屋出售時並無漏水瑕疵,但施作防水工程有其必要性,基於完全給付,賣家恐有義務分擔施作費用。
(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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