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居高不下,不少人只能選擇租屋,但惡房東、租霸房客的租屋消費糾紛時有所聞,消保處今天表示,針對擔保金返還金額、房屋修繕等過去常見的房屋租賃爭議,已審議通過「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二個月內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未來若有違約情形者,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
消保處上午公布「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已簽定的租賃契約若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屆時仍將視為「無效條款」,他建議房東、房客近期可重新簽約,避免後續困擾。
陳星宏並指出,此次修正重點包括:房東所收的擔保金(押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租。此外,也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的單價(例如:每度_元),及相關費用,並可以勾選方式明定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
相關新規定還有:主要負責修繕人為房東,但是損壞可歸責於房客所造成時,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以及違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同時也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以及「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的內容或文字。
消保處並提醒房客,若租約兩頁以上,宜蓋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可使用拍照、錄音等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以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以免舉證困難。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